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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管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征管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

申请条件

(一)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3.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
4.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5.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办理材料

1、减免申报表;
2
、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书;
3
、计委批准立项文书;
4
、项目建设平面图;
5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书

办理地点

县财政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34320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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