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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单位: 人民银行
 
 

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397号)

企业和个人。

四、办理材料

(一)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1.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信用代码证、中征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项中任选一项)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信用代码证、中征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三项中任选一项)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

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详见附件2)。

3.其他取得被查询企业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申请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参照第二款中委托查询相关要求办理。

(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1.个人向查询点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五、办理地点

永修县新城大道88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50140017:00 (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0792-3223696

 八、办理流程

 凭所需资料现场直接办理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申请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5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18楼国库处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20017:00 (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792-3223699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交审批行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将其移交给国库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提交审批行国库处,国库处应当到办公室补办公文处理手续。

(二)审批行对申请人提交的代理支库业务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依前款规定受理、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审批行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与拟设代理支库相对应的财政部门。

(四)审批行应当收到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审批行对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决定。

①审批行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②认为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相关要求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③认为不符合代理支库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条件的,审批行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⑤审批行制作送达回证,自作出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不予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正副本送达申请人。

(六)审批行负责与申请人签订“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

九、办结时间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一、项目名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二、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完备;

    (二)承诺获准代理后建立相应的代理支库业务机构和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业务人员。代理支库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笔数以上或年预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未达到的,必须设立国库专柜办理支库业务。代理行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国库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代理支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应当按业务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确定;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

    (三)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资金结算支持系统情况、上两年度发生的资金案件情况等;

    (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机构有关人员情况简表;

    (六)上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程序:

    (一)人民银行发布通知;

    (二)商业银行准备材料并提出申请;

    (三)人民银行受理申请;

    (四)人民银行审查申请材料;

    (五)人民银行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办理时间: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主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综合业务股。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可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五)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六)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七)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2.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单位内设机构 (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境内不良债权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从事处置受让不良债权的有关文件。

    (八)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

    (九)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四、许可程序: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二)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予以核准,并相应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于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还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四)开户许可证记载下列事项:“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户许可证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五)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办理时间:在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不予核准开户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审批主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综合业务股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doc

附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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